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师资队伍建设,促进学校各项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新时代背景下国家和江苏省关于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新要求,结合学校事业发展实际,制定在职教职工兼职管理规定。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我校在职的教职工,其中处级干部兼职管理按照《江苏海洋大学处级领导干部兼职管理办法(试行)》(江海大委〔2020〕38号)执行。
第二条 兼职的界定
兼职是指我校教职工在江苏海洋大学之外的其他单位或团体,或者以个人名义从事实质性有偿活动(如教学、科研、咨询、技术开发、管理服务等)。经学校委派的兼职活动不属于本规定的兼职。
第三条 兼职的范围
(一)教职工从事可扩大本人和学校学术声誉或社会影响的兼职,主要指在各类学术组织或其他非赢利性机构任职,在其他高校兼任研究生导师,兼任客座教授、兼职教授等名誉性职位。
(二)教职工在全面履行岗位职责、保质保量完成本职工作任务的前提下,可申请下列与本人专业、学科相关,有利于促进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和增强学术影响力、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的兼职:
1.从事与本专业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成果转化、专业服务等兼职。
2.利用本人或团队的研究成果,通过注册公司、参股公司等形式在职创办企业。
3.在其他学校、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定期从事少量教学活动。
4.国家政策法规和学校规定的其他属于审批兼职的范围。
第四条 禁止兼职的情况
(一)不得到有敌视、分化我国背景的社会团体、基金会、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兼职。
(二)不得接受校外机构的全职聘用(特殊情况下,经学校同意在国外机构兼有实质性工作或与国外机构保持聘用关系者除外)。
(三)不得到与学校存在直接利害关系冲突的机构兼职。
(四)不得开办中小学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和辅导班,以及以个人名义在校外从事学科类教学培训活动。
(五)近三年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年度考核基本合格或不合格一次以上的。
(六)不承担或未保质保量完成所在单位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的。
(七)在试用、病假、事假、待岗期间的。
(八)犯有严重错误正接受组织审查或未有处理结论期间的。
(九)本职岗位涉及国家和学校机密,因兼职活动可能导致泄密的。
(十)违规挂证及其他违反国家政策法规或学校规定的禁止兼职的行为。
第五条 备案和审批程序
本规定第三条范围内的兼职,本人填写《江苏海洋大学在职教职工兼职审批表》,由所在单位或部门审核,报学校审批。其中,涉及国(境)外兼职的需提交国际交流合作处先审批。结束兼职须经所在单位或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学校备案。兼职期间提任处级干部的,须按照《江苏海洋大学处级领导干部兼职管理办法(试行)》(江海大委〔2020〕38号)重新申报审批。
第六条 其他有关规定
(一)教职工校外兼职与兼职单位签订协议的,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及义务。教职工在兼职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或与兼职单位发生的技术、经济、法律纠纷,一律由兼职者和兼职单位负责,学校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二)教职工不得以在校外兼职为由,擅自调课、停课、并班上课,请他人代课或集中突击上课。
(三)校外兼职不得占用工作时间,不得以兼职为由耽误本职工作,或不参加本单位教研活动和会议等。
(四)教职工在校外兼职,不得以单位或个人名义使用“江苏海洋大学”、以及明显代表江苏海洋大学无形资产的字样;不得在企业标识、注册商标、广告宣传材料中使用学校的校徽和标志性建筑物、纪念物等图案;不得以江苏海洋大学教职工的身份从事产品推销、广告等商务活动。
(五)教职工在校外兼职活动中,未经学校允许,本人及兼职单位不得无偿使用学校的设备、资金、教室和场地等资源。
(六)虽经所在单位或部门批准、但未向学校备案的兼职,视为未经批准对待。
第七条 违纪处理
教职工校外兼职应严格按照国家政策法规和本规定进行。违反国家政策法规和本规定进行校外兼职的,由相关职能部门组成调查组,负责调查并提出拟处理意见,按规定程序提交学校作出处理决定。
(一)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的擅自兼职者,学校予以处分,直至解除其与学校的劳动人事关系。
(二)违反本规定未经审批和备案的擅自兼职者,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处分。
(三)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二)(三)项者,按学校相关制度文件处理。
(四)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四)项者,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五)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五)项者,视为侵占学校财产、资源,学校将追缴相应款项,并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处分。
(六)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第(十)项者,一经查处,学校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处罚,同时将追缴违规所得全部收入。
(七)兼职期间,因对兼职工作不负责任导致学校声誉受到影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处分。
(八)各单位(部门)要高度重视并加强教职工兼职管理,对兼职问题从严把关,严格审批。出现违规兼职的,除对当事人进行相关处理外,学校将追究单位(部门)及单位(部门)负责人的相关责任。
第八条 附则
(一)本规定由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在本规定实施之日起在校外兼职人员须主动申报备案,学校相关部门将定期抽查在职教职工在外兼职情况。
(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江苏海洋大学教职工兼职管理规定(试行)》(江海大〔2021〕15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