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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内规章
江苏海洋大学人事调配工作办法
2025-06-23 17:11  

江苏海洋大学人事调配工作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人事调配工作,规范调配工作程序,加强教职工队伍建设,优化教职工队伍结构,促进人力资源的合理流动和配置,确保学校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工作的有序进行,根据江苏海洋大学(以下简称“学校”校院两级管理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调配原则

第二条 学校人事调配工作的宗旨是为学校的中心工作服务。坚持按需调配,注重发挥个人特长的原则,严格控制非教学、科研人员的增长,使人员结构比例与学校事业发展规模相适应。

第三条 调配工作应在学校核定的编制范围内,根据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和管理工作等岗位需要有计划地进行。

第四条 拟调动的人员,经考察合格后,按照岗位实行定位调入;申请辞职人员,其随调家属,应同时辞职。

第五条 坚持人事回避制度,属于夫妻等直系亲属关系的,原则上不安排在同一单位工作。

第六条 学校根据学科、专业建设需要或特殊情况需要,经校长办公会批准引进的人员,各单位不得拒绝接收。

第七条 学校安置引进高层次人才的配偶或上级指令性的转业军人时,安置方案经学校批准后,各单位应服从大局,妥善安排,不得拒绝接收。

第八条 因学校工作需要或在机构调整、撤销或成建制地转移工作地点时,学校可直接进行人员调配,所涉及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组织调配。

第三章 调配范围和权限

第九条 学校人事调配包括人才引进、人员调入、调出、辞职、安置转业军人、校内调动等。

第十条 校内调配的审批权限:

(一)科级及以上干部的调整由组织部按干部任免权限和有关管理规定办理审批。

(二)教职工在本单位内部的调整,岗位性质不变的,由所在单位审批,报人事处备案;岗位性质变化的,由人事处提交校长办公会审批。

(三)教职工跨单位调整,岗位性质不变的,由人事处和分管人事校领导审批;岗位性质变化的,由人事处提交校长办公会审批。

第十一条 校外调配的审批权限:

各类人员的调入、调出、辞职等,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四章 引进、调入程序

第十二条 引进、申请调入人员:

(一)教学、科研岗。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有一定的学术水平;博士研究生年龄不超过40周岁,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年龄不超过45周岁,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年龄不超过50周岁。少数紧缺专业,应具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一般不超过30周岁)或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二)管理和技术岗(除安置转业军人外)。一般应具备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

(三)工勤岗。校内各岗位所需工人,首先在学校内部调剂,少数急需的工人,向社会公开招聘,按劳动合同制管理。

第十三条 调入程序:

(一)高层次人才的调入,按照学校高层次人才引进办法文件规定执行。

(二)公开招聘人员的调入,按照公开招聘要求的程序办理。

(三)符合调入条件的其他人员:

1.个人申请,提交有关资料。

2.由拟调入单位组织考核(人事处参与)。

3.经单位党政联席会议研究通过,由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后报人事处。

4.人事处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批。

5.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后,由人事处向申请者所在单位调档审查。

6.审查合格后,由人事处报主管部门批准后,发正式调函,办理报到手续,签订聘用合同。

第十四条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公开招聘等调入人员均须签订聘用合同,连续服务期应满6-8年。

第五章 调出、辞职程序

第十五条 申请调出条件:

(一)组织因工作需要安排的调出。

(二)解聘、未聘和富余人员可申请调出。

(三)不适宜在我校工作的人员,应动员其调出。

第十六条 调出程序:

(一)符合调出条件的教职工,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资料。

(二)经所在单位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同意,负责人签字后报人事处。

(三)人事处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批。

第十七条 凡经学校批准同意调出的教职工,从人事处收到对方单位出具的调令起,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资、保险及档案等人事关系转移手续。

第十八条 我校教职工必须履行一定的服务期限,对于服务期内申请调出、辞职的人员,学校原则上不予同意。具体如下:

(一)学校引进的各类毕业生、从外单位调入我校的教职工,未满聘用合同约定聘期的。

(二)在职期间正在进修或攻读学历学位的。

(三)在我校任职期间,晋升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从受聘之日起连续工作未满5年的。

第十九条 正在接受司法、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调查未做出结论的,不得调动。

第二十条 辞职程序:

(一)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辞职申请。

(二)经所在单位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同意,负责人签字后报人事处。

(三)人事处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批。

第二十一条 凡所在单位党政联席会议研究或校长办公会议审批未同意的,所在单位应正常安排工作任务,并督促申请人正常履职。

第二十二条 获学校批准的辞职人员,从批准辞职的次月起停发工资、保险等一切待遇。凡在规定服务期内的辞职人员,还须按协议或合同的有关规定办理,学校保留对其相关事宜的追究处理权利。

第二十三条 辞职人员的配偶如属学校教职工,并属于随其调入的,必须同时办理辞职手续。

第二十四条 辞职人员在待办手续期间,应继续做好本职工作,妥善办理工作移交手续。辞职人员不得私自带走学校的科技成果、内部资料和设备器材等,不得损害学校经济权益和技术权益,违者赔偿经济损失和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从事国家、省市重点课题研究的负责人或作为我校教学、科研、管理骨干培养的人员,聘期内不得申请调出、辞职。

第二十六条 对未获批准调出、辞职的教职工,擅离岗位,按旷工处理,学校当月即停发工资、保险等一切待遇。

第二十七条 因工作需要借调到外单位工作的教职工,由借调单位与人事处签订有关协议,其工资、福利、保险及管理费按协议规定执行。

第六章 调配时间

第二十八条 申请调出、辞职人员,应在每年的6月、12月之前将申请报人事处,再由人事处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学校每年审议2次,具体时间为每年6月和12月。

第七章 调配纪律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在教职工调配工作中,应树立全局观念,凡由学校做出的调动决定,各单位应服从统一调配,认真做好被调教职工的思想工作,及时办理工作交接和调动手续。调入单位应认真负责地做好工作安排。

第三十条 凡经学校调动的教职工,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交接工作,办理手续,按时到新单位报到。无故逾期不报到的,视为旷工。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学校调动,经批评教育无效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一条 教职工在办理调动手续和转移档案过程中,任何单位不得违反组织原则为其出具假证明、假材料,拟调出或辞职的教职工在被批准调出或辞职之前,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批准其离岗。

第三十二条 在教职工调配过程中,各单位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必须尽职尽责,坚持原则,公道正派,不得徇私舞弊、违反调配纪律,否则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八章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江苏海洋大学人事调配工作暂行办法》(江海大〔202017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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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海洋大学人事处联系邮箱:rsc@jou.edu.cn地址: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苍梧路59号电话:0518-858950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