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海洋大学外聘教师聘用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师资队伍建设,规范我校外聘教师的聘用与管理,积极利用和共享校外优秀人才资源,发挥外聘教师在学校人才培养中的作用,满足学科建设及教学、科研工作需要,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及学校师资队伍建设规划,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聘用原则
各单位在人才培养、学科建设、专业建设、国内外交流合作和社会服务等方面有迫切需求,或按照师资队伍建设规划有教学科研空缺岗位,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以申请聘用外聘教师。
二、聘用条件及分类
外聘教师是学校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聘用外聘教师要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加强学科建设为导向,严格考察拟聘人员的综合素质和水平,一般要求学科相符、专业对口。
(一)聘用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道德高尚,学风严谨,为人正派。
2.热爱教育事业,为人师表,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
3.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和敬业精神,团结协作,顾全大局,具备胜任高等学校教师的基本素质,自愿遵守我校师德师风规范、教学工作规范、科研工作规范等有关规章制度。
4.满足受聘岗位工作需要,具有相应的业务能力和水平,能胜任岗位职责中要求的课程讲授、学生指导、科学研究等工作任务。
5.身心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外聘教师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
(二)外聘教师分类
为规范管理,我校外聘教师分为外聘教授和兼课教师两类。
1.外聘教授
外聘教授主要是指专门聘请的能为学校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和学术交流合作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在国内外享有较高知名度的教授或专家,由用人部门根据学科建设、专业建设、人才培养、国内外交流合作和社会服务等方面的需要申请聘请。一般分为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和兼职教授三种。
(1)名誉教授一般是海内外著名专家,或在学术界做出突出贡献的学者,或是授予德高望重、学术造诣高的离退休教授的荣誉性学术称号。
(2)客座教授一般为客情聘请的能为学校学科建设、科学研究等方面提供积极支持和帮助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管理专家,企业家等。
(3)兼职教授一般为在高等院校、重要科研院所工作,在某一学科、专业领域具有较高学术造诣,并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专家学者。
2.兼课教师
兼课教师是指与学校签订相关聘用协议,能够承担本科生理论或实践课程教学任务的非本校在职教师,主要包括其他高校教师、科研院所研究人员、政府机关及企事业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或专业技术(技能)骨干、本校退休教师或专业技术人员等。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遵纪守法,热爱教育事业,了解高等教育教学规律,能自觉遵守我校教育教学管理方面的相关规定,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2)担任理论课主讲任务的外聘教师,原则上应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具有硕士以上学历(学位)或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具有较高授课水平和较丰富的实践经验。
(3)担任实践环节指导工作的外聘教师,原则上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工以上等级职业资格,具有2年以上相关生产、管理、服务一线工作经历,能够胜任教学工作。特殊专业或技能人才,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三、岗位职责
(一)外聘教授岗位职责
1. 名誉教授
(1)能对学校改革和发展提出重要的、有指导性的意见和建议,并能在学校学科建设规划的实施过程中给予积极支持和帮助。
(2)根据需要来校作相关学科发展动态或专题学术报告。
(3)在学校科研方向的确立、国家级重大科研项目的争取以及国际合作方面提供咨询服务并提出关键性的意见、建议,并给予支持和帮助。
2. 客座教授
(1)为学校的学科建设、专业改革与建设提出好的意见和建议,并在规划实施过程中给予积极支持和帮助。
(2)指导青年教师和联合培养研究生。
(3)联合申报重大科研项目。
(4)积极参与实验室的规划与建设。
3. 兼职教授
(1)每年能到学校工作一段时间,为学校的学科建设、专业改革与建设提出好的意见和建议,并在规划的实施过程中给予积极支持和帮助。
(2)指导青年教师和联合培养研究生。
(3)每年能示范讲授某一门课程或至少做2次以上学术报告、讲座。
(4)联合申报重大科研项目,共同开展科学研究工作。
(5)积极参与实验室的规划与建设。
(二)兼课教师岗位职责
1.严格遵守学校教学管理规章制度,熟悉各相关教学环节的质量标准,按照教学大纲要求,认真组织课程教学,探索运用多样化教学方法和手段,因材施教,教书育人,完成既定的教学任务。
2.积极为学生实习、毕业设计(论文)、社会实践等创造条件,为学生实践与创新训练提供指导,并对专业人才培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3.保证所承担教学任务的教学质量,接受学校教学管理部门和相关教学单位的检查、监督和考核。
四、聘用程序和要求
(一)外聘教授
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按以下程序聘用:
1.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专家学者,博士生导师,或具有省部级及以上人才称号的高级专家,由人事处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审核申请材料并报校长审批后聘任,由校长颁发聘书。
2.其他人员的聘任,由人事处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提交校学术委员会或者校长办公会审定后聘任。
3.聘请外籍人士须经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审核备案。
4.各申请单位应对拟聘的外聘教授提出书面聘请报告,说明聘请的理由、拟安排的工作任务及聘期目标任务,同受聘者的简况和教学科研情况等相关材料一并提交人事处。
(二)兼课教师
1.各学院根据教学实际需要拟定兼课教师计划,并通过组织试讲和面试等,对拟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核,确定兼课教师人选。
2.兼课教师填写《江苏海洋大学外聘兼课教师审批表》,并提供有效的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务及学术成果等材料。
3.学院与兼课教师签订《江苏海洋大学外聘兼课教师岗位协议书》,连同《江苏海洋大学外聘兼课教师审批表》一并报学校人事处审核,学校审批后聘用,并编发临时工号。
4.学院将《江苏海洋大学外聘兼课教师审批表》交教务处备案,安排落实教学任务。
五、相关待遇
(一)外聘教授
1.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来校做学术报告或咨询的报酬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来校工作的,按工作内容和实绩确定待遇标准;符合柔性引进条件的人员,按引进协议执行。
2.学术报告讲课费、咨询费在报告、咨询结束后支付;来校工作的酬金,由有关部门、学院对其来校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工作成果等进行审核,经校长办公会审定后发放。
(二)兼课教师
1.兼课教师待遇主要以课时酬金形式支付。
2.课时酬金的具体标准,依据其所承担的教学任务及履职情况确定,由聘用该教师的学院负责发放。
六、聘期管理
(一)外聘教授
1.聘任期限
我校外聘名誉教授不设聘任期限;客座教授、兼职教授聘任期限一般为三年,期满原聘任关系自行解除,可以续聘。
2.聘期管理
(1)外聘教授的管理以各聘任单位为主,学校统筹协调。各聘任单位和有关职能部门应与外聘教授保持经常联系,及时听取他们对学校发展的意见和建议,并积极创造条件,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
(2)外聘教授在聘期内如有不遵守国家法律或有不当言论,或其他违反聘用合同约定的情形,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解聘。
3.续聘
聘任期满如需继续聘请,具体应由聘任单位提出书面续聘申请,续聘程序与首聘程序相同。
(二)兼课教师
1.兼课教师由学院负责日常管理及聘期考核工作。各学院要主动与兼课教师沟通交流,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处理,为其创造良好的教学工作环境。人事处、教务处、教学质量管理处对兼课教师聘用管理工作组织定期专项检查。
2.在安排教学任务时,各学院应及时向兼课教师提供拟承担课程的教学大纲、教材、学生成绩登记册、班级学生名单、教学进度表及教学日历、作息时间安排等,并组织学习相关教学管理规章制度。
3.学院应将兼课教师纳入课程教学质量评价考核体系,及时掌握兼课教师的教学水平、教学效果和教学任务完成情况等,并将考核结果作为聘用的重要依据。对教学效果不好、学生反映强烈或不能按要求完成教学工作的兼课教师,及时解聘。
4.兼课教师有违约行为或者发生教学事故,学院应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以书面形式向人事处和相关教学业务管理部门反映,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处理。对学校造成不良影响或经济损失的,要依法追究其责任和索取赔偿。
七、其他
1.各聘任单位应安排专人负责外聘教师的聘用、聘期管理与服务工作。人事处负责建立外聘教师信息数据库,相关信息均由各聘任单位报送登记入库,审批表、聘用协议、外聘教师的履历及各种证书复印件等相关材料均由各聘任单位存档备查。
2.各单位自行聘用外聘教师参照本办法执行。
3.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江苏海洋大学外聘教师聘用管理暂行办法》(江海大〔2020〕17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