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海洋大学
教师出国(境)研修访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江苏海洋大学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20-2025年)》(江海大委〔2019〕34号)和《江苏海洋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江海大委〔2019〕36号)文件精神,提高我校教师国际化水平,提升人才培养质量和科技创新能力,进一步做好我校教师各类出国(境)研修访学计划的实施工作,现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派出国(境)且派出期限为3个月及以上的教师出国(境)研修访学计划。公派出国(境)期限在3个月以内的按照学校因公短期出国(境)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选派原则
第三条 教师公派出国(境)工作以保证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开展为前提,遵循“按需派遣,德才兼备,学用一致,保质保回”的方针,做到派出有计划、有层次、有重点,回国有保证、有成效、有考核。
第四条 选派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于国家、省级和学校公派项目,实行个人申请、学院推荐、专家评审、择优录取、签约派出、违约赔偿的管理办法。
第三章 选派类别与任务
第五条 我校教师公派出国(境)研修访学按资助主体分为国家公派、省公派、学校公派、自筹公派、校际交流等几类。
国家公派是指获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的公派出国(境)留学。
省公派是指获得江苏省政府留学奖学金资助和江苏省高校优秀中青年教师和校长境外研修计划资助的公派出国(境)留学或研修。
学校公派是指获得学校(包括所在单位)资助的公派出国(境)留学或研修。
自筹公派是指未获得国家、省、学校(包括所在单位)资助,但纳入学校公派计划,自筹经费出国(境)留学或研修。
校际交流是指纳入学校公派计划的教师申请出国(境)任教(工作)或校际合作与交流等。
第六条 教师公派出国(境)派出任务分为访学、合作研究、任教、进修、培训等。
第七条 教师出国(境)研修访学的类别和任务一经确定,一般不得改变。
第四章 选派条件
第八条 基本条件:
(一)热爱高等教育事业,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和良好的学术道德,治学严谨,为人师表,身心健康。
(二)掌握相应国家、地区的语言文字,外语熟练,听、说、读、写能力强,通过相应的外语水平考试,符合相应派出计划对外语水平的要求。
(三)教学效果优良,科研能力较强,专业基础扎实,发展潜力较大,在所从事的教学、科研领域内已有较深入研究并取得一定成果,确有出国(境)研修访学或工作的必要性。
(四)教师申请出国(境)研修访学时的年龄原则上应在50周岁以下。
(五)教师申请出国(境)任教,须以校际交流形式派出。各学院(部门)与国(境)外学校或机构自行联系的任教项目需经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批准方可派出。
(六)国(境)外研修单位邀请函须由研修人员的导师或相关管理部门使用含有单位名称、标志、地址、电话、邮箱等基本信息的官方信签纸出具,并注明导师姓名、专业和职称等,导师应具有高级职称或相应技术职务。
(七)教师申请公派出国(境)研修访学除符合上述基本条件外,其他条件按照学校当年公布的通知执行。
(八)国家公派、省公派、学校公派、自筹公派、校际交流等派出期限满6个月的教师,回校工作满3年后方可再次申请6个月以上的出国(境)研修访学。
(九)已经获得过国家公派、省公派的出国(境)研修计划资助的人员,原则上不得申请学校公派项目。
第九条 外语条件:
(一)国家公派、省公派:按国家、省等相关部门文件规定执行。
(二)学校公派项目满足如下外语条件之一:
1.参加全国外语水平考试 (WSK)并达到学校合格标准,成绩有效期为两年。各语种合格标准如下,英语(PETS5):笔试总分45分(含)以上,其中口试总分2分(含)以上;日语(NNS)/俄语(ТЛРЯ):笔试总分50分(含)以上,其中口试总分2分(含)以上;德语(NTD):笔试总分50分(含)以上;法语(TNF):笔试总分50分(含)以上。体育、艺术类各语种合格标准为上述学校合格标准减去5分。
2.外语专业本科及以上毕业(专业语种应与留学目的地国使用的语种一致,英语专业不限)。
3.近十年内曾在同一语种国家留学一学年(8-12个月)或连续工作一年(含)以上。
4.曾在教育部指定出国留学人员培训机构参加相应语种培训并获下列结业证书(结业证书两年内有效),英语:高级班结业证书;法语、日语、西班牙语、意大利语、俄语:中级班结业证书;德/英语(针对拟赴德语国家从事理工专业研究人员):德语初级班结业证书、英语高级班结业证书;德语(针对拟赴德语国家从事社科专业研究人员):中级班结业证书。
5.参加雅思(学术类)、托福、德、法、意、西、日、韩语水平考试者,成绩达到以下标准:雅思5.5分,托福61分,德、法、意、西语达到欧洲统一语言参考框架(CECRL)的B1级,日语达到二级(N2),韩语达到TOPIK3级。
第十条 境外研修单位和学科选择:
(一)国家公派、省公派。按国家、省等相关部门文件规定执行。
(二)学校公派。申请人的境外接受单位应为世界排名前300强的高校(以《泰晤士高等教育》公布的最新排名为参照),或研修的学科为世界排名前200强(参照最新QS学科排名)的高校,其中语言类学科申请人的境外接受单位应在母语国排名前20强,艺术学科申请人的境外接受单位应为研修国前10强。
(三)自筹公派。申请人的境外接受单位原则上应为综合排名位列世界前500强高校(以《泰晤士高等教育》公布的最新排名为参照),或研修的学科为世界排名前200强(参照最新QS学科排名)。
(四)境外接受单位一般由研修人员自行联系。
第五章 选派程序
第十一条 国家公派、省公派、学校公派、自筹公派、校际交流等选派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国家公派、省公派项目
人事处按照上级文件要求公布相关申报信息,经符合条件的教师个人申报,所在单位签署推荐意见后,学校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公示无异议后推荐上报。
(二)学校公派、自筹公派、校际交流等项目
1.个人申请。申请人根据选派条件,持境外研修单位的正式邀请函及中文翻译件,在学校网络智能办公系统工作流中填写《江苏海洋大学出国(境)研修访学审批表》。
2.单位推荐。各学院(部门)根据人才培养、学科建设、专业建设等工作需要,对申请人境外研修计划提出建议意见。
3.学校审批。人事处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对申请人的情况进行审核,报分管校领导同意后(必要时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确定选派项目、资助标准并签署审核意见。
4.出国(境)前公示。申请人持人事处开具的出国(境)通知,至少在研修时间前2个月向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提交报批材料,并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将出国(境)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5.签约派出。获批出国(境)研修人员,出国(境)前须到人事处签订协议并办理相关手续。研修人员签订协议时,应自行联系两名本校在编在职人员作为担保人并公证,担保人在协议书有效期限内不得申请出国(境)。
6.交纳保证金。派出期限为6个月、12个月的研修人员,在出国(境)前分别须向学校交纳2万元、4万元人民币保证金,保证金统一交至财务处。研修人员按期回校后1个月内,向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提交研修总结等材料,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对相关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持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开具的回国通知到人事处办理相关手续。由人事处出具证明到财务处返还保证金,如逾期不归则不予保证金退还,并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7.办理出国(境)手续。获批出国(境)研修人员,出国(境)研修资格1年内有效。研修人员应按规定及时办理出国(境)手续,超过有效期未能派出者,资格自动取消。人事处、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指导并协助研修人员按照有关要求办理出国(境)政审、护照、签证等手续。
8.出国(境)研修。教师出国(境)前须向所在单位、人事处及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书面告知具体的出国(境)日期,并出示相关材料。所在单位应安排谈话,明确派出任务、注意事项及有关纪律等。教师出国(境)前须到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签署《江苏海洋大学因公出国(境)承诺书》,教师本人为出国(境)责任人,对研修期间一切活动负全责。
第六章 支持方式
第十二条 资助标准:
(一)国家公派项目
国家公派人员由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按规定进行资助。
(二)省公派项目
省公派人员主要由“江苏省政府留学奖学金”、“江苏省高校优秀中青年教师和校长境外研修计划”项目资助。
(三)学校公派项目
1.学校公派资助标准参照省公派“江苏省政府留学奖学金”(苏教外函〔2017〕3号)访问学者资助标准执行,即资助境外研修人员12个月14万人民币/人,6个月7万人民币/人(以下简称省公派资助标准)。
2.对符合国家公派、省公派派出条件,在外语成绩有效期内未获得国家、省公派项目资助的人员,可列入学校公派计划,学校按省公派资助标准给予资助,其中,学校资助三分之一,所在单位及学科资助总额度不高于三分之二,剩余费用自理。
3.对于符合学校公派条件的教师,学校按省公派资助标准给予三分之一的经费资助,其余金额由个人和所在单位及学科协商资助额度,其中,个人承担部分不应少于省公派资助标准的三分之一,所在单位和学科资助总额度不得高于省公派资助标准的三分之一。学校原则上不再资助赴港澳台地区研修人员(特殊学科除外)。
4.对参加全国外语水平考试 (WSK),但成绩不达标的人员,或没有外语成绩的人员,若申请人的境外接受单位达到前述学校公派条件,学校不给予经费资助,所在单位及学科资助总额不得高于省公派资助标准的三分之一;若申请人的境外接受单位达到自筹公派条件,可自筹经费出国(境)研修,学校承认其出国(境)研修经历,自筹公派人员的所需费用全部由个人承担。
5.上述各类公派出国(境)研修情况,在条件许可时,可从个人科研经费支付不超过三分之一的费用(科研经费支出预算须有出国(境)经费项目方可支出),但总额不得超过省公派资助标准。
(四)其他项目
1.对于申请赴国(境)外攻读博士学位的教职工,须提供国(境)外接受学校的招生简章、录取(入学)通知等文件,获得学校审批同意后,按学校教职工攻读博士学位的有关规定进行资助和管理。
2.校际交流人员的所需费用支持办法根据校际交流协议执行。
第十三条 资助经费支出范围:
(一)国家公派、省公派项目资助经费的支出范围按各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二)学校资助经费主要用于支付研修人员在境外学习期间的基本生活学习费用,包括注册费、学术活动补助费、医疗保险费、书籍资料费等。
(三)出国(境)研修人员的国际交通费和出境前、入境后国内往返机场公共交通等费用由学校承担,其中国际交通费按照《江苏海洋大学教职工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办法》(江海大外〔2020〕1号)文件规定执行,其他各类费用按照当年通知(协议)执行或自理。
第十四条 工资待遇
研修人员在出国(境)期间(不含延期),学校正常发放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正常缴纳社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和职业年金,奖励性绩效工资按二级单位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研修人员完成研修任务按期回校,在申报晋升高一级职务时,在现职务任职年限的计算时不扣除境外研修时间。
第七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六条 申请人员出国(境)前须与学校签订《江苏海洋大学公派出国(境)研修访学协议书》(国家公派、省公派出国(境)人员,按照相关管理机构的要求签订协议),回校后工作满六年,方可申请辞职或调离,否则须按协议退还出国(境)期间学校给予的资助经费及各项待遇并交纳违约赔偿金。
第十七条 研修人员出国(境)前须接受外事纪律和人身安全教育,须按出国(境)流程办理手续,在国(境)外研修期间应遵守国家的外事规定和纪律,遵守《江苏海洋大学公派出国(境)研修访学协议书》的有关约定,自觉接受驻外使领馆管理,并保持与所在单位联系,每三个月报告一次研修情况。研修期间,均须参加年度考核。研修人员在境外期间,如违纪犯法的,造成不良影响的,学校将根据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所在单位应指派专人定期了解外出研修人员的访学情况,负责研修人员在国外研修期间的过程监控并及时掌握相关动态,须与相关单位商定国外学习期间定期交流的方式,确保达到研修要求。学校将对研修人员所在单位进行监督与检查,并将此作为单位年终考核的一项指标。
第十九条 根据苏教规〔2017〕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研修人员一般不得携配偶子女出境伴读。
第二十条 研修人员应按期回校。研修人员因特殊情况需提前回校的,应提前一个月报所在学院(部门)及人事处批准,并退还规定的资助经费(平均每月资助经费×不足月数);因个人原因无法继续研修而提前回校的,学校将视情况追究责任,并追偿相应资助经费和违约金。
学校原则上不接受延期研修的申请。确因研修项目特殊需要而延期回校者,应提前一个月向学校派出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附境外接受单位的相关函件,经所在学院(部门)审核,报学校批准后,办理延期手续。延期只能申请一次,延长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6个月,延长期内国外费用自理。
第二十一条 对未经学校同意,擅自变更研修国家、地区或学校,擅自提前或逾期回校,在境外从事与研修计划无关的活动而严重影响学习等违约行为,须偿还学校资助的研修费用及按协议交纳违约金。
第二十二条 研修人员回校后,应向学校人事处、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及所在单位提交研修总结及《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并在学院公开汇报研修成果。对研修期间取得突出成绩的人员,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第二十三条 研修人员回校后三年内应达到如下要求之一:
(一)结合境外研修情况和学校实际,开辟新的研究方向并取得一定成果。
(二)开设一门反映学科(专业)前沿的新课。
(三)发表论文被SCI、EI、CSSCI收录2篇以上。
(四)使用双语教学或面向外国留学生开设相关课程。
研修人员回校满三年时,学校将通过适当方式进行考核,对未能达到以上考核要求的,将减少单位的资助名额,对教师本人后续提出的研修申请将减少资助或不资助。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教师赴港澳台地区研修交流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江苏海洋大学教师出国(境)研修访学管理暂行办法(修订)》(江海大〔2021〕181号)同时废止。本办法实施前已签订研修协议的按原协议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