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海洋大学“预聘-长聘”制教师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教师队伍的发展,提高教师队伍的活力和竞争力,根据《江苏海洋大学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20-2025年)》(江海大委〔2019〕34号)《江苏海洋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江海大委〔2019〕36号)精神,结合学校内涵建设发展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预聘-长聘”管理制度是指签订固定期限聘用合同的预聘教师,聘用一至两个聘期后,经过考核和筛选,最终获得长聘资格的人才选拔和激励制度。
第三条 “预聘-长聘”制教师的聘用实行公开招聘、聘期(合同)管理,竞争选优。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四条 激励竞争,能进能出。建立聘期合约管理与事业编制管理相结合的教师聘用制度,以聘期合约考核为基础,建立激励竞争、流转退出机制,改进教师聘用制度。
第五条 科学规划,按需设岗。坚持与学校发展目标和学科建设规划相一致的原则,构筑优势学科平台,打造一流师资队伍。
第六条 自主选人,鼓励拔尖。学科或学院在学校下达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等级要求内,根据实际需求,自主选人用人,促进新聘教师脱颖而出,提高优秀成果产出率。
第三章 聘用及管理
第七条 “预聘-长聘”制教师的招聘条件与程序按照当年学校引进高层次人才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预聘-长聘”制教师的预聘期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聘期和第二个聘期,每个聘期合同期限为3年。“预聘-长聘”制教师在预聘期内的任一年晋升副高职称则转为长期聘用。
第九条 第一个聘期期满时对其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考核合格但未晋升副高职称者可以续签第二个聘期合同,续聘期内不再享受绩效补贴。考核不合格者,学校不再续聘。
第十条 第二个聘期期满时,未能晋升副高职称,但达到副高任职资格评审条件且有主持国家级项目者,经考核可转为长期聘用,预聘期满未转为长聘的教师,学校将不再聘任。
第十一条 “预聘-长聘”制教师转为长期聘用,与学校签订长聘合同。
第十二条 聘期内考核任务由所在单位制定。聘期考核由所在单位组织进行,须在预聘制人员的合同聘期结束前30日内完成考核,并将考核结果、聘用意见报学校审批。
第十三条 聘期未满提出辞职的,报经学校研究同意,须按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第四章 薪资待遇
第十四条 “预聘-长聘”制教师在预聘期内按应聘当年学校公布的高层次人才引进办法享受安家费待遇和人才项目经费。预聘期内根据人才引进类型发放相应的绩效补贴,A、B、C、D四类人才每月发放绩效补贴标准分别为8000元、6000元、4000元、2000元。人才类型根据当年人才引进办法确定。
第十五条 “预聘-长聘”制教师在预聘期内按照所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等级享受与学校长聘教师同等水平薪酬待遇。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预聘-长聘”制教师与学校签订的合同中另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涉及或本办法执行后,与国家、省、市颁布新法律法规或政策不一致的,则按国家、省、市法律法规或政策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