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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海洋大学“双师型”教师队伍 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
2024-07-04 08:54  

江苏海洋大学“双师型”教师队伍

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建设一支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熟悉行业发展、了解企业需求、具有较高理论教学水平和较强实践教学能力的“双师型”教师队伍,以满足学校应用型人才培养需要,推进我校国内知名、特色显著的高水平应用研究型海洋大学建设,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工作的重要论述,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加强师德师风建设,突出“双师型”教师个体成长和教学团队建设相结合、以全面提高教师教育教学水平和专业应用能力为核心,促进学生就业创业为导向,坚持理论与实践并重,按照培养业务骨干与引进专业急需人才相结合、提升专业技能与开展资格认证相结合、打造专职队伍与优化兼职人员相结合的发展思路,通过一系列措施,引导和激励教师自觉提升实践教学能力,提高应用型学科专业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努力建设一支适应应用型人才培养需要的“双师型”教师队伍。

第二章 双师型教师队伍的建设措施

第三条 加大“双师型”教师引进力度。根据专业建设及人才培养的实际需要,学校在人才招聘计划中可安排适当数量用于从企业、科研院所中引进既有较高理论水平又具有行业、企业工作经历和丰富实践经验的技能型人才。被聘用人员应当在聘用之日起三年内取得相应教师资格,否则不予续聘。

第四条 实行教师到企业、行业实践锻炼制度。各教学单位要积极与企业、行业有关单位联系,形成良好的合作关系,建立稳定的实践锻炼基地或挂职锻炼单位,定期选送部分教师到相关企业、科研院所或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中进行实践锻炼,以丰富实践经验,提高教学、生产、实习的指导能力。实践锻炼应同教师从事专业相结合,面向基层,面向生产第一线。

第五条 鼓励教师参加本专业职业(执业)资格认证。鼓励教师积极参加除高校教师资格证书外,由政府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等权威机构组织的与本专业实践技能相关的国家职业(执业)资格、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职业能力认证及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等资格认定。

第六条 加强教师专业技能培训。开展以校本培训、校外进修等多种方式的专业技能培训。各教学单位要充分利用校内资源条件,通过青年教师导师制等教师结对培养制度、现场教学观摩、实践教学指导等,提升教师的理论和实践教学的能力和技艺。

第七条 围绕专业教师双师素质要求,强化新教师入职教育,结合新教师实际情况,逐步建立新教师应用型本科教育+企业实践入职培训制度,并探索建立新教师的企业实践制度。

第八条 充分发挥现有资源,鼓励教师积极参加社会生产实践、应用技术研究项目、工程应用项目、开发研究项目、调查与对策研究项目,主持参加实验、实训基地的建设,不断积累生产实践经验,提高教师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科研创新能力。

第九条 聘请行业专家和企业骨干担任兼职指导教师。根据教学工作需要,支持部分专业聘请一定数量、能独立承担某一门专业课教学或实践教学任务的校外高级技术人员、企业骨干或能工巧匠及实践经验丰富的行业专家等来校承担相关教学任务或指导教师实践培训,帮助校内教师了解行业发展动态、提高实践能力。

第十条 鼓励教学单位邀请行业、企业专家来校举办专题学术报告或实践演示,介绍行业或专业最新理念知识或生产工艺、技术水平、设备装置和发展趋势,拓宽专业教师和学生的知识视野。

第三章双师型教师的认定

第十一条 认定条件

(一)基本条件

1. 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素养,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人师表,师德高尚。

2. 具备相应的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能力,掌握先进的教学理念和教学方法,积极参与教学改革与研究。能够采取多种教学模式方式,有效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教学。

3. 紧跟产业发展趋势和行业人才需求,具有企业相关工作经历,或积极深入企业和生产服务一线进行岗位实践。理解所教专业与产业的关系,了解产业发展、行业需求和职业岗位变化,及时将新技术、新工艺、新规范融入教学。

4. 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5. 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任教师。

(二)技能条件

具备基本条件的教师,能全面指导学生专业实践实训活动,并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认定为双师型教师:

1. 通过评审,取得国家承认的本专业实际工作的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如工程师、医师、药师等)。

2. 通过考试,取得国家承认的本专业中级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如计算机软件工程师、会计师、经济师、统计师、审计师等)。

3. 通过各类执业资格考试,取得国家承认的中级以上执业资格证书(如律师、注册会计师、注册工程师等)。

4. 具有本专业技术性职业(工种)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如技师、高级检验工等)。

5. 具有本专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资格证书。

6. 参加教育部组织的教师专业技能培训且获得合格证书,能全面指导学生专业实践实训活动。

7. 近五年中有两年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第一线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的经历。

8. 近五年主持过或主要参与两项及以上应用技术研究或科技推广项目,成果已被使用,效益良好,成果鉴定达到同行业(学校)中先进水平。

9. 近五年主持过或主要参与两项校内专业实践教学建设及提升技术水平的设计安装工作,成果已被学校使用,在省内同类院校中居先进水平。

10. 近五年内主持过市厅级及以上科研项目或者企事业单位委托的科研项目。

11. 获授权专利,其成果被转化,有一定的经济效益或良好的社会效益。

第十二条 “双师型”教师一般每年认定一次,认定程序如下:

(一)个人申请。申请人提出申请,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提交至所在单位。

(二)所在单位初审。申请人所在教学单位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表和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填写审核意见,连同申报材料报送人事处。

(三)资格审查。人事处会同相关部门审核,对各教学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报认定小组评议。

(四)认定评议。学校对“双师型”教师进行评议,确定“双师型”教师名单,并公示一周。

(五)学校公布认定结果。公示期满无异议者学校统一颁发证书。

第十三条 “双师型”教师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积极承担实验实训课程(实验、课程设计、实训、实习等)的教学工作。

(二)主动参加学校教学模式和课程改革,参与教改或科研项目,参与应用型课程的开发。

(三)完成学校安排到企业、行业实践锻炼或培训的任务,深入实际生产过程,了解行业企业信息,学习当前的新理念、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增强行业职业实践能力。

(四)带领学生参加校外实训和企业生产活动,掌握实训活动的工作流程和技术要领,并对学生进行实训指导。

(五)积极参与实验室、实训室建设。

(六)积极带领和指导学生参加各类专业技能竞赛。

(七)学校及学院安排的相关工作任务。

第四章双师型教师队伍的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成立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与管理工作办公室,由人事处、教务处、科学技术处、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等部门组成,负责学校双师型教师队伍的建设规划、组织协调、审核认定、监督考核等工作;各教学单位成立由院长任组长的工作小组,负责本单位双师型教师队伍的建设规划、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十五条 科学合理制定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规划。要立足学校发展定位,结合应用型人才培养需求,科学合理制定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作为学校师资队伍建设规划的重要部分。各教学单位要立足专业发展需求,兼顾教师队伍的知识结构、能力结构和实践技能的整体优化,在保证正常教学工作的基础上,制定本单位双师型教师培养计划。

第十六条 加强对双师型教师培养工作的管理,确保培养质量。各教学单位应根据教学和教师发展需要推荐外出实践锻炼人员和参加培训考取证书人员,并明确其培养目标、内容和权利义务,填写申请资料,报相关部门审核,学校审批。派出实践锻炼的教师要严格按计划完成实践锻炼任务,严禁弄虚作假。对于不能履行实践锻炼职责,不能完成学习实践任务的,所在单位应及时终止其实践锻炼计划并向人事处等相关部门备案登记。

第十七条 教师所在教学单位承担派出教师的跟踪管理和过程监督职责。教师派出实践锻炼期间,所在教学单位应不定期地通过电话联系、派专人到接收单位调查、受理教职工的监督举报等方式,了解派出教师的学习实践效果和考勤情况,确保派出教师切实履行实践锻炼职责任务。学校也将不定期进行检查或抽查。

派出实践锻炼的教师应按约定的时间回校报到,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不回校报到的按旷工处理。外出实践锻炼的教师应在实践锻炼期满两周内结合自己的实践锻炼体会、收获及成果形成文字总结材料一并报送至所在教学单位。所在单位应组织专题汇报,依据事先确定的培养目标内容、接收单位的鉴定意见及跟踪管理情况等,对派出教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和相关材料应及时报送教务处等部门审核,人事处备案,作为其享受相关待遇的重要依据。派出教师考核不合格的,不享受相关待遇。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十八条 学校将在教师队伍建设(培训)专项经费中设立“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经费,用于在“双师型”教师考察引进、培养培训、实践锻炼和差旅费等方面的支出。

第十九条 教师受学校委派外出参加职业资格培训或在行业企业工作期间(三个月及以上)视为完成相应时段的教学工作量,为其发放工资和岗位津贴。

第二十条 各部门(单位)要积极为教师取得“双师型”教师资格创造条件,要为充分发挥“双师型”教师作用提供平台,尽量安排“双师型”教师承担实践课程(课程设计、实验、实训、实习等)教学、应用性课程开发、教改研究等工作。承担实践环节课程教师应积极取得“双师型”教师资格。

第二十一条 在职称评定、岗位聘用、评先评优、学科带头人和教学骨干评选、选派外出进修、交流、培训等方面向“双师型”教师倾斜,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第六章

第二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人事处、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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