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海洋大学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拓宽高层次人才引进渠道,依据《江苏海洋大学高层次人才引进办法》(江海大委〔2020〕104号),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柔性引进”是指对学校学科建设急需但无法全职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在不改变人事、档案、户籍、社保等关系的前提下,以合同、聘期管理的方式引进我校,为学校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等各项事业的发展提供智力支持的用人方式。
第二章 引进对象及工作职责
第三条 围绕学校中长期发展目标和总体发展方略,突出“高精尖缺”导向,重点引进在国内外拥有领先的专业技术、突出教学科研成果的各类高层次人才。主要包括:
(一)国内外院士、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长江学者等国家级人才;
(二)在国际学术界享有一定声望,对相关领域的发展作出过重大贡献的著名专家;
(三)国内“双一流”建设高校院长、学科带头人,或中国科学院和社会科学院系统担任中层及以上领导职务的专家、学科带头人;
(四)国内外大型企业从事研发、技术管理工作,具有丰富工程实践经验的高级专家;
(五)其他学科专业建设急需的具有突出业绩的紧缺人才。
第四条 聘任学院根据学科建设、科学研究以及教学工作等方面的需要,通过协商,在聘任合同中对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明确提出科研项目、科研经费、科研成果奖、高水平学术论文、成果转化等量化任务要求,以及教学科研团队建设、中青年骨干教师培养、人才引进、科研平台(基地)建设或申报等方面的任务要求,由人事处会同学科建设办公室审定。
第三章 聘用数量、形式和工作方式
第五条 优势学科、申请博士点授予权学科、省重点实验室可柔性引进1~2名高层次人才,省级重点学科和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可柔性引进1名高层次人才。
第六条 采取特聘教授形式,以完成特定教学、科研任务方式聘用到学校工作。
第七条 聘期一般为三年,每年须到校工作一定时间。
第四章 引进程序
第八条 柔性引进人才按以下程序引进:
(一)相关学院根据本单位学科建设规划和事业发展需要,在充分考察、沟通的基础上,对拟引进人才的必要性以及预期的成果进行全面评估和分析论证,形成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论证报告和初步的意向合同书。经学院学术委员会、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同意后,由党政负责人签署书面意见后报人事处,同时提交相关材料。
提交材料包括个人简历、职称、学历学位证书及成果证明复印件、论证报告(内容包括必要性、可行性、工作任务、条件保障和投入等)、意向合作书、《江苏海洋大学柔性引进人才审批表》等。
(二)人事处会同学科建设办公室审核同意后与聘任学院共同拟定正式的聘任合同,报校长办公会研究。
(三)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审批后,由人事处、聘任学院与柔性引进人才三方签订聘任合同。
第五章 引进待遇
第九条 柔性引进人才待遇采用年薪制,一般为5~10万元/年(税前),具体视工作形式和内容经商定后,以签订聘任合同为准。
第十条 其他待遇:
(一)柔性引进人才的往返交通费、住宿费通过聘任学院与柔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协商解决。
(二)柔性引进人才在聘期内以江苏海洋大学为第一单位取得突出成果(合同约定工作内容和职责以外的超出部分),经学校认定,可按学校相关标准给予奖励。
(三)工作场地由聘任学院负责安排。
第十一条 经费来源。柔性引进人才其薪酬等费用一般从省级学科、专业建设等专项中有人才建设科目的经费列支,不足部分由学校补充。
第十二条 支付方式。柔性引进人才薪酬可实行专项工作报酬包干或按月发放津贴等形式。
第六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三条 按照“谁引进,谁管理”的原则,各学院负责柔性引进人才的日常管理,并将该项工作的管理列入本部门学科及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对柔性引进人才实际到岗情况和工作效果进行把关,确保聘期任务的完成。
第十四条 实行聘期目标考核。考核工作由聘任学院按聘任合同的具体任务目标对柔性引进人才进行年度和聘期考核,聘期考核结果由人事处会同学科建设办公室审核,根据考核结果决定是否续聘。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聘期内,若签订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政策发生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全面履行,或签订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与原签订的合同中某些条款不相适应的,经双方协商同意,可变更柔性引进合同。
第十六条 引进人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有权单方解除柔性引进合同:
(一)有违纪违规行为的;
(二)有损害学校利益行为,或有损学校声誉行为的;
(三)未能履行相应职责和义务,考核不合格的;
(四)有其他违反本办法或柔性引进人才合同的情形的。
第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淮海工学院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淮工委〔2019〕2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