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海洋大学教职工攻读博士学位管理办法(修订)
为进一步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加大高层次人才培养力度,鼓励青年教师到国内外知名高校攻读博士学位,优化师资队伍结构和提升核心竞争力,结合学校师资队伍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拟在国内外攻读博士研究生的在职在岗教职工,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
二、资格条件
申请攻读博士学位的教职工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较强的事业心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教学科研业绩优良,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三)攻读学科(专业)与目前所从事学科(专业)对口或相近,或为学校需要发展的学科(专业),符合学校学科(专业)建设规划,回校服务学用一致。
(四)国(境)外攻读博士学位的学校,应为综合排名位列世界前500强高校(参照最新《泰晤士高等教育》排名),或研修的学科为世界排名前200强(参照最新QS学科排名);或者,小语种申请国(境)外攻读博士学位的,学校排名应在母语国前20强,艺术学科申请国(境)外攻读博士学位的,学校排名应为研修国前10强。
三、资助政策
(一)事业编制教职工
1.国内攻读博士学位
档案关系保留在学校的,脱产期间工资待遇保留(不含奖励性绩效),按期取得博士学位回校至所在学科工作后,学费和住宿费据实报销(最高不超过5万元),按当年引进同一学科(专业)博士的标准给予科研启动经费。
档案关系转出学校的,停发一切工资待遇。若希望保留工作岗位,取得博士学位后回校工作,须与学校签订协议。脱产期间,学校可代为缴纳社会保险(单位部分个人承担)。非脱产期间,在校全职履行岗位工作职责,按非事业编制发放一定待遇。按期取得博士学位回校至所在学科工作后,学费和住宿费据实报销(最高不超过5万元),按当年引进同一学科(专业)博士的标准给予科研启动经费,补发规定学制年限内脱产期间单位应承担的社会保险。
2.国(境)外攻读博士学位
在国(境)外学习期间(全脱产),工资待遇停发。在与学校签订协议后,继续为其缴纳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仅单位部分),按期取得博士学位(须经教育部留学人员服务中心认证)回校至所在学科工作后,学费和住宿费据实报销(最高不超过12万元),补发在规定学制年限内国(境)外学习期间的工资待遇(不含奖励性绩效)。
在国(境)外学习期间(非全脱产),脱产期间工资待遇保留(不含奖励性绩效),按期取得博士学位回校至所在学科工作后,学费和住宿费据实报销(最高不超过12万元),按当年引进同一学科(专业)博士的标准给予科研启动经费。
(二)非事业编制教职工
非事业编制教职工攻读国内博士学位,一般应正常办理离职。如攻读学科(专业)为学校需要发展的学科(专业),符合学校学科(专业)建设规划,且达到所在学科(专业)人才引进标准,经学校批准,可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脱产期间,停发一切工资待遇。学校可代为缴纳社会保险(单位部分个人承担)。按期取得博士学位回校至所在学科工作后,在政策范围内办理事业编制,学费和住宿费据实报销(最高不超过5万元),按当年引进同一学科(专业)博士的标准给予科研启动经费,补发规定学制年限内脱产期间单位应承担的社会保险。
(三)具体资助办法以签订的协议为准(学校可视情况调整当年协议内容)。
四、审批程序
(一)拟参加国内博士培养单位入学资格考试或申请赴国(境)外攻读博士学位的教职工,应填写《江苏海洋大学教职工攻读博士学位审批表》,向本人所在单位和拟攻读博士学位所属学科单位提出申请。
(二)本人所在单位和拟攻读博士学位所属学科的单位,依据学校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和学科的用人标准,对申请人选进行审核,申请人取得博士学位后须到所在学科任职服务。
(三)每年5月和11月,各单位将本学科审核同意的报考教职工名单报人事处。学校按照择优、有序派出的原则,审批报考攻读博士学位的人选。
(四)对需脱产1年及以上攻读博士学位者,科级干部须报组织部审核,分管校领导批准;处级干部须组织部初审,学校党委审批。
(五)经审批同意的教职工在获得博士入学资格后,依照本办法办理相关手续。
(六)未经上述程序审批攻读博士学位的教职工,学校一律不同意派出。
五、进修管理
(一)攻读博士学位者所学专业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更改,凡未经学校同意而擅自更改专业、更改学习期限、更改学习形式的,属违反协议约定,一切费用自理,并追究违约责任。
(二)教职工脱产攻读博士学位学习期间,各二级单位原则上不安排其承担教学、管理等工作任务。确因工作需要,需安排其承担教学、管理等工作的,由二级单位支付相应报酬。
(三)教职工在攻读博士期间,违反培养学校纪律和有关规定,学校将给予必要的处分或解除人才培养协议。
(四)需延长攻读博士学位学习期限的,应提前1个月向人事处提交本人所在单位、培养单位和导师签署意见的书面延期申请,并填写《江苏海洋大学在读研究生延长学习时间申请表》,延期不得超过1年。延期期间产生的学费、住宿费等不予报销。超过批准延期时间取得博士学位的,不享受科研启动经费。
(五)取得博士学位回校工作后,应及时向学校人事处提交学历学位证书以及学籍档案等材料,凡未提交证书及学籍档案等材料者,不予兑现相关待遇。
(六)取得博士学位后须回校连续工作满6年。若服务期限未满提出辞职或调离,按照协议内容进行违约处理。
(七)未取得博士学位的,学校不予报销任何费用。
六、其他
(一)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在此之前已签订协议的,按原协议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