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海洋大学教职工请假与考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人事管理,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科研与管理工作秩序,保障学校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江苏省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主要涉及教职工请假制度和考勤管理工作。其中,请假制度主要包含事假、病假、婚假、生育假、探亲假、丧假、工伤假以及公务出差等。
第三条 与我校建立聘用关系或用工关系的教职工请假和考勤以及相关后续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事 假
第四条 教职工办理私人事务原则上应利用寒暑假、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凡需占用工作时间办理私人事务的,应事先提出申请,学校逐级审批,经批准后方可休事假。
第五条 事假审批
(一)事假在7天以内(含7天)的,由所在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
(二)事假超过7天的,由所在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核转报人事处审批。
(三)事假最长准假时间原则上一次不超过30天。特殊情况请假超过30天的,由人事处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六条 工资待遇。教职工每月事假原则上不得超过7天。事假7天(含)以内,事业编制和非事业编制教师(辅导员)岗位的教职工每天扣发100元,非事业编制技术岗位、管理岗位的教职工每天扣发50元,非事业编制工勤岗位的教职工每天扣发20元;事假7天以上,除每天按以上规定扣发以外,每增加一天加扣20元。
第七条 因突发事件事先来不及办理请假手续的,应先通过电话请假,并在事后(返回学校后)三个工作日内补办请假手续。
第八条 事假时间的计算以事假起、止日期为准,遇公休日、寒暑假和法定节假日不顺延。
第三章 病 假
第九条 教职工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需要请假治疗或休息的,凭市级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含病历、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下同),由校医疗卫生管理部门鉴定,经批准后可休病假。
第十条 教职工请病假,由教职工所在单位、部门主要领导根据其病情和医生建议,酌情批准其病假时间。
第十一条 病假审批
(一)病假时间在2个月以内(含2个月)的,由所在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
(二)病假时间超过2个月的,由所在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核转报人事处审批。
第十二条 教职工连续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为长期病假,须填写《江苏海洋大学长期病休人员审批表》,教职工本人持市级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向校医疗卫生管理部门提出长病假病情鉴定,教职工所在单位、部门主要领导签署意见,经人事处审批后列入长期病假。
第十三条 病假期间工资待遇
(一)教职工病假期间工资按下表执行:
期 限
工资类别 |
病假两个月以内 |
病假超过两个月、六个月以内,从第三个月起 |
病假超过六个月从第七个月起 |
工龄<10年 |
工龄≥10年 |
工龄<10年 |
10年≤工龄<20年 |
工龄≥20年 |
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 |
全额发放 |
90% |
全额发放 |
70% |
80% |
90% |
基础性绩效工资(岗位津贴) |
全额发放 |
90% |
全额发放 |
70% |
80% |
90% |
基础性绩效工资(生活补贴) |
全额发放 |
奖励性绩效工资 |
各单位、部门自主确定 |
停发 |
停发 |
停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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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聘期内,经市级及以上医院诊断患严重或重大疾病者(如恶性肿瘤等),在参照国家有关政策的基础上予以照顾;病假半年以内保留奖励性绩效工资,半年以上一年以内奖励性绩效工资减半,超过一年停发。
(三)获得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与国务院工作部门联合授予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和获得国家、省授予的有突出贡献专家称号、省级劳模,仍然保持荣誉的,病假期间基本工资及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发放。
(四)教职工病假六个月以上,如按本办法计算的工资待遇低于连云港市最低工资标准,可按连云港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五)教职工利用休病假期间从事兼职工作,停发其病假期间的全部工资待遇。
(六)新入职教职工在见习期间休病假一个月以上的,见习期要相应延长。
第十四条 女职工怀孕,凭医院有效证明可以申请保胎休息,保胎休息时间审批和工资待遇按照病假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病假时间界定
(一)病假时间界定以病假起、止日期为准,遇公休日、寒暑假和法定节假日不顺延。
(二)病愈恢复工作后正常工作两个月以上,再休病假的,其病假时间可以重新计算;恢复工作后正常工作不满两个月又休病假的,恢复工作前后的病假时间累计计算。
第四章 婚 假
第十六条 教职工依法办理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凭结婚证书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可休婚假。
第十七条 教职工结婚可休3天婚假。根据《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延长婚假10天,与婚假连续使用,合计为13天。
第十八条 婚姻当事人双方不在一地的,可按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婚假须在领取结婚证后一年内一次性休完。
第十九条 在寒暑假期间结婚的教职工,不再另行安排婚假。
第二十条 教职工在婚假期间,工资照发,往返路费自理。
第五章 生育假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凭就诊医院开具的产育证明书提出申请,经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可休生育假。
第二十二条 产假期限
(一)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二)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三)符合《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职工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30天。男职工享受护理假15天。
第二十三条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凭医院出具的证明给予产假。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42天。
第二十四条 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半天工作时间给予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增加哺乳时间30分钟。女职工每半天工作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
第二十五条 女职工产假及男教职工护理假视为出勤,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规定的假期。
第二十六条 女职工在哺乳期内,上班确有困难者,且工作岗位允许,所在单位、部门同意,人事处批准,可申请哺乳假,最长不超过6个月。3个月以内的,按80%发放基本工资,超过3个月的按60%发放,绩效工资停发。
第六章 探亲假
第二十七条 学校已实行寒暑假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一般不安排另外时间探亲。据此,我校教职工应在寒暑假期间安排时间探亲,学校不另外安排探亲假。
第二十八条 教职工来校工作满一年以上,利用寒暑假时间探亲的,学校根据具体情况给予报销一定的探亲路费,办法如下:
(一)教职工探望配偶、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学校每年报销一次往返路费。
(二)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报销一次往返路费。
(三)报销额度,其探亲路费在本人月基本工资(含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30%以内的,本人自理,超过30%的部分由学校报销。
(四)学校根据安排,在规定时间集中报销,超过规定时间,原则上不能补报。
第二十九条 教职工丧偶或离婚满一年以上,符合探望父母条件的,可按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待遇处理。
第三十条 教职工申请出国(境)探亲假的,另作规定。
第七章 丧 假
第三十一条 教职工申请丧假,由所在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三十二条 教职工的父母(含公婆、岳父母)、配偶、子女等直系亲属去世,经所在单位、部门主要领导批准,可给予7个工作日的丧假,如需赴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按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第三十三条 教职工在丧假期间,工资照发,往返路费自理。
第八章 工伤假
第三十四条 教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治疗的,凭市级及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及连云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工伤认定决定书,由教职工所在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并报人事处批准后可休工伤假。
第三十五条 工伤假原则上不超过12个月,具体期限根据市级及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及连云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工伤认定决定书确定。
第三十六条 教职工工伤休养期间按《连云港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享受工资及有关福利待遇。
第九章 公务出差
第三十七条 教职工因为学校业务工作需要被派遣临时外出公务出差的,20个工作日及以下的由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20个工作日以上由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核转报人事处审批。
第三十八条 教职工因公外借、挂职锻炼、公派出国等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报人事处备案。
第三十九条 教职工在因公出差期间,本人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按学校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章 请假程序
第四十条 教职工请假应履行请假手续,并在请假前对工作做出妥善安排,避免因请假给工作造成不利影响。
第四十一条 请假须由本人填写《江苏海洋大学教职工请假审批表》,注明请假期限,按审批权限审批后方为有效。请假手续由假期批准生效单位备案。
第四十二条 休假期满,教职工应按期到岗工作,同时向所在单位和批准单位销假;休假期满仍不能到岗上班的,须在假期期满之前办理续假手续。
第四十三条 担任学校处级领导职务的教职工请假,按学校中层干部请假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章 考勤管理
第四十四条 教职工的日常考勤工作由各单位、部门负责组织和落实,实行单位、部门主要领导负责制。
第四十五条 教学科研人员根据教学计划安排按时开展教育教学工作,并参加学校、单位、部门规定的学习、会议等活动,原则上不实行坐班制,缺勤按日计算。请假须按规定办理调、停课手续。
第四十六条 专职辅导员、党政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按学校规定的作息时间实行坐班制,按工作日考勤。
第四十七条 凡超过规定的上班时间不到岗者,视为迟到;提前离岗者,视为早退。
第四十八条 教职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旷工:
(一)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虽提出请假申请但未获批准,擅自不到岗位或离开工作岗位的;
(二)请假期满(包括上述各类假)不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不归的;
(三)弄虚作假骗取假期的;
(四)校内调动人员拒不到新岗位工作或无故拖延超过报到期限的;
(五)未经学校批准,擅自与单位、部门私下约定而离开工作岗位的;
(六)一年内每累计迟到或早退半小时以内5次,或半小时到2小时之间3次,或超过2小时1次的,视作旷工1个工作日。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旷工情形。
第四十九条 对迟到、早退的处理
(一)教师由于迟到、早退产生的教学事故,按照《江苏海洋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二)坐班人员迟到、早退,按如下标准扣发当事人工资:
1.当月累计迟到、早退1-3次,每次扣50元;
2.当月累计迟到、早退4次及以上,每次扣100元。
第五十条 对旷工的处理
(一)各单位、部门应视情节轻重和旷工者对错误的认识程度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各单位、部门应以书面形式及时向学校人事处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学校人事处将根据违纪事实作出相应的行政处分。
(二)当月累计旷工1-6个工作日,按实际旷工天数扣发全部工资(含工资所有项目),如缺勤工作日的全部工资(含工资所有项目)低于100元,按100元扣发。
(三)当月累计旷工7个工作日及以上,停发当月全部工资(含工资所有项目)。
(四)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1年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解除聘用合同(劳动合同)。
第五十一条 考勤结果实行月报制度,各单位、部门要及时做好教职工考勤统计工作,并于每月26日前将当月考勤结果及扣发相应的缺勤工资情况报人事处(考勤区间为上月26日至本月25日)。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教职工请假坚持“先请假后离岗,期满及时销假”的原则。因突发事件事先无法按正常程序办理请假事宜的,应先电话请假,事后再补办手续。请假期满,教职工本人应及时到单位报到销假。不报到销假的,由此产生的相关后果责任自负。
第五十三条 各单位、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考勤及请假操作细则。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未涉及或与国家、江苏省的新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家、江苏省的新规定执行。其他未尽事宜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原《淮海工学院教职工请假与考勤管理办法》(淮工院发〔2017〕346号)同时废止。